煤改电 发布日期:2018-11-10 阅读次数:58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以及《廊坊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的实施意见》、《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筹措,用于廊坊市辖区域内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市、县两级建成区气代煤补贴标准。按户给予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900元,由市、县(市、区)全部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贴,由市、县(市、区)全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地区电代煤补贴标准。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每罐15公斤)、每罐给予50元补贴,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第六条 农村地区气代煤补贴标准。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贴,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按照各县(市、区)工程任务量和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根据实际工程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要求分别拨付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分别拨付各县(市、区)执行。
第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法。
(一)资金预拨。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意见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完成情况将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收到资金后,要及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二)资金清算。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要重视和强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任务实施情况的统计、核查和确认工作,并对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务核定方式采用“二上一下”方式。
一上:由村街负责对本村街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确认登记;所在乡镇政府对其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县(市、区)政府对所辖乡镇、村街登记并核查确认的情况进行再核查,最终确定本县(市、区)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际实施情况。
一下:经县(市、区)政府核查确定(通过验收)的本县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际实施情况返回各村街,由其在本村街公示不少于7天,接收群众监督。
二上:经公示无异议后,返回县(市、区)政府,依据此结果进行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申请。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核定,并进行资金清算。清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财政补贴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开支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推动和督导全市电代煤工程,提出电代煤资金需求计划,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核定电代煤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推动和督导全市气代煤工程,提出气代煤资金需求计划,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核定气代煤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相关督导检查,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按照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台账的通知》要求,分别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建立详细到户的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任务台账,并负责全市台账的汇总审核工作,确保数据详实准确、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市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消防)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是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具体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任务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开展。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绩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在各县(市、区)绩效评价基础上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吸引社会投资、改善空气质量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环境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跟踪审计,重点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厉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代煤电代煤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