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采暖热泵等清洁能源采暖电价政策

煤改电 发布日期:2018-01-06 阅读次数:366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详见附件)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就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价支持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结合实际,对新能源供暖试点和电采暖出台了相关系列支持政策,对推动电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试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落实。

(一)居民电采暖

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

1.执行范围。

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电采暖

1.执行范围。

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电网企业甄别后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

继续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2号)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上述居民和非居民电采暖分时电价政策以供暖年度为周期,原则上供暖年度内不作调整。同一电采暖热源包含不同类别用户的,按比例合理分摊确定。

二、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

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协同推进相关支持政策

清洁能源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按国家有关要求,要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支持、融资方式、市场准入、供应保障等支持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支持政策自2017年-2018年采暖期起执行。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文件停止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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