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电 发布日期:2018-06-12 阅读次数:2345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发改委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电价改革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近年来我区首次下调电价。
从5月1日起 取消枯水季加价政策
与已经调整电价的省份对比,我区这次的电价调整并不是只对工商业电价进行了调整,还涉及到了上网电价、居民5-10月阶梯优惠电价、工商业7-9月份增量用电优惠电价、“煤改电”用户优惠电价等。而且《通知》中还明确了昌都电网将与中部电网实现同网同价,也就是说将来我区将由3个电网变成2个。
按电网划分,我区分为中部电网、阿里电网和昌都电网,除了阿里地区和昌都市以外的其他五市地均属中部电网。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主任崔占斌介绍:“此次电价调整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降价减负的相关要求,中部电网工商业平均电价从0.908元/千瓦时下降至0.801元/千瓦时,每千瓦时降0.107元,降幅11.8%;阿里电网工商业平均电价由2.475元/千瓦时下降至1.80元/千瓦时;昌都电网取消枯水季加价后,工商业平均电价下降0.123元/千瓦时。按照2017年的实际数据测算,每年最少为全区工商业企业减少电费支出4.16亿元。”
《通知》中提出,从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每年11月至次年4月对全区工商业用电加价0.24元/千瓦时的枯水季加价政策。并且将中部电网商业、工业、非工业用电电度电价统一调整执行0.72元/千瓦时,阿里电网商业、工业、非工业用电电度电价统调整执行1.80元/千瓦时。“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是我区的枯水季,也是电量相对紧缺的季节。之前,中部电网商业用电10千伏电压等级目录电价为0.87元/千瓦时,加上枯水季加价0.24元/千瓦时,再加上基本电价0.06元/千瓦时左右,商业用户最终需要缴纳的电价为1.17元/千瓦时左右。此次电价调整后,0.24元/千瓦的枯水季加价取消了,10千伏电压等级目录电价从0.87元/千瓦时下调到0.73元/千瓦,那么商业用户最终需要缴纳的电价为0.79元/千瓦时左右,较之前下降了0.38元/千瓦时,最高降价幅度超过32%。因电压等级损耗不同,各电压等级价格会有一定差异。”崔占斌说。
符合条件的居民用电 5-10月份试行阶梯优惠电价
此次调整将归并中部、阿里电网电价分类标准,统一实行4类电价,即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和趸售用电价格,并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制电价”。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收取基本电价,标准为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0元。电度电价即是按电表显示电度量收取。中部电网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5363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趸售用电价格0.3318元/千瓦时,原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0.720元/千瓦时;阿里电网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7989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趸售用电价格0.33元/千瓦时,原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1.80元/千瓦时。在与中部电网并网前,昌都电网继续执行原6类电价和标准。
除此之外,《通知》中还提出对居民用电在5-10月份试行阶梯优惠电价。我区中部电网、阿里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均可享受5-10月份阶梯优惠电价。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下(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昌都居民用户在昌都电网与中部电网实现同网同价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另外,对“煤改电”用户试行优惠电价。全区集中供暖的电锅炉用户,包括电锅炉、电窑炉、空气热泵、水源热泵等以电能为基础的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统一试行居民用电价格,并执行“两部制电价”。